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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3C进口办理流程
万享进贸通供应链(上海)有限公司
Vanha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(Shanghai) Co.,Ltd.
联系人:刘杨 进口设备、电器、仪器产品3C认证办理
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三、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。
四、相关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*/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、调查工作。
五、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,国家认监委2002年*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特此公告。
ATA单证册是一本国际通用的海关通关文件,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时进出境货物而专门创设的。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缩合而成,表示暂准进口。ATA单证册也被称为“货物通关护照”
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*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5号),针对出厂销售、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,对于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,予以公告。
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三、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。
四、相关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*/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、调查工作。
五、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,国家认监委2002年*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新旧仪器设备
分析仪器/旧模具/生产线/泵/配件/阀门/仪表/色谱/质谱/光学仪器/轴承/传感器/真空泵/涡轮泵/蝶阀/压缩机/包装设备/机床/测量仪器/液压升降台
根据国家质检总局《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》,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,相关企业在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将不用再去直属局备案,手续更加便利。
取消备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淡化对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管理,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今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从装运前检验环节开始,具体包括装运前检验、口岸查验、目的地检验及监督管理三个环节。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时,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:首先,确定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。在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(2014年版)》(简称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)中检索,若拟进口的产品在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管理措施表1中则为禁止入境货,不能进口;若在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管理措施表2中,收用货单位可自行联系装运前检验机构,申请装运前检验,并取得《装运前检验证书》;未在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中,则*实施装运前检验。其次,口岸报检。需要《装运前检验证书》的产品,凭《装运前检验证书》及相关*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;*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,凭收用货单位填写的《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》及相关*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。*三,目的地报检。货物在口岸申报后,收用货单位凭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》及相关*材料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。
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,减少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、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,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,可以到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或通过“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”进行在线咨询。
华东:上海、宁波、江苏昆山、青岛
华北:北京、天津、 华南:广州、深圳、厦门
中南:武汉 西南:成都 东北:大连
全国12家分公司联网操作
业务联系:刘杨
1.外国驻华**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;
2.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特区**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;
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;
4.**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。
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*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
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
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
3.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
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
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
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;
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
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
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、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担保书、产品符合性声明(包括型式试验报告)等资料,经批准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
1.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
2.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
3.编造虚假材料骗取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的;
4.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。
ATA单证册制度旨在统一和简化货物暂准进出口的海关手续,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在**范围内的流动提供较大限度的通关便利,促进国际经贸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的交流和发展。
物在**范围内的流动提供较大限度的通关便利,促进国际经贸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的交流和发展
1.外国驻华**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;
2.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特区**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;
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;
4.**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。
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*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
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
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
3.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
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
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
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;
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
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
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、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担保书、产品符合性声明(包括型式试验报告)等资料,经批准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
1.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
2.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
3.编造虚假材料骗取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的;
4.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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